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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详细指南

发布日期:04-05 合同类范文

  第一部分:房屋租赁合同登记(备案)

  一、提出申请

  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。

  二、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文件

  (一)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(留存复印件)

  1、符合条件进行合同登记的(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),例如:

  a、《房地产证》(如房地产证抵押的,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);

  b、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《购房合同书》;

  c、《按揭合同》(如未注明房屋面积、用途的须另提供《购房合同》复印件)

  d、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;

  e、拍卖竞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;

  f、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。

  2、不符合登记条件,需要办理备案的,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。

  (二)《房地产租赁合同书》

  (三)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

  1、出租人为个人的

  a、有效身份证件(留存复印件);

  b、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,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,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,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;

 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;

  c、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;境外共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;

  2、出租人为单位的

  a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(留存复印件);

  b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;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(留存复印件);

  c、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,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,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,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;

 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;

  (四)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

  1、承租人为个人的

  a、本市居民提交特区身份证;暂住人员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进入特区有效证件,其中20至49岁的育龄妇女需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《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》;境外人员提交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留证件;(以上均须留存复印件)

  b、委托他人办理的,须出具授权委托书,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,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;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;

  2、承租人为单位的

  a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(留存复印件);

  b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;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(留存复印件);

  c、委托他人办理的,须出具授权委托书,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,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;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。

  第二部分:房屋租赁合同登记(备案)的其它事项

  一、转租合同的登记(备案)

 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:

  (一)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;

  (二)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;

  (三)已登记(备案)的原房屋租赁合同。

  二、租赁合同变更登记(备案)

 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:

  (一)租赁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变更登记(备案)申请书;

  (二)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协议书或者补充协议;

  (三)已登记(备案)的原房屋租赁合同;

  (四)已办理备案的有效合同申请办理合同登记,须提交已取得的符合登记条件的产权资料。

  三、有效租赁合同注销登记(备案)

  (一)当事人提交注销有效租赁合同登记(备案)的申请书;

  (二)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解除有效租赁合同的,须提交租赁双方签章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;

  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,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。

  四、禁止出租的房屋

  《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》第十条禁止下列房屋出租:

  (一)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;

  (二)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;

  (三)无房屋权利证明材料的;

 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。

  第三部分:房屋租赁行为应纳税费

  一、税费计算基数

  依据《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》第十五条的规定:

  税务部门和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,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;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,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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